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简 历,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资格的有关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李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