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2022-05-2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资设立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出资
设立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产业拓展能力,寻求健康食品领域早
期创新创业企业投资机会,有效把握新的市场机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珠海健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自有资金共同出
资设立深圳市健瓴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企业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为准),设立规模为3.5亿元。该基金主要围绕健康食品、
健康相关及其他有投资价值的领域,对具有高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进
行投资。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协同推
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