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独立意见2022-09-0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设立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对公司已投和未来拟投海外投资项目的归集统一专业化管
理,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为了有效地把握新的市场机遇,更加
灵活地开展海外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简
称“金港控股”)100%持股的子公司YJLC GP Limited作为普通合伙人,
金港控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设立并认购YJLC Fund LP基金,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1亿美元。该基金主要投资消费领域的新产品、
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的优质企业。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在消费领域跟
踪和布局消费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及新的商业模式,促进公司战略落
地及生态圈打造。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
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议案》的
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