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22-10-3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20 亿元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
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