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 《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其 为 2023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 作效率,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