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伊利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庄子听 联系电话:021-20262076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亮 联系电话:010-6083806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6 号)核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完成向 22 名特
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7,953,285 股,发行
价为 37.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47,249,968.65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
用人民币 6,284,207.0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40,965,761.63 元。该次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07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证券
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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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上述协议已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和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
1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
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伊利股份相关资料,持续督导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期间伊利股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持续督导期间,伊利股份及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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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人无违法违规情况、违背承诺的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伊利股份及其董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规,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该等内控制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作为 A 股上市公司,伊利股份已建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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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披露的情况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披露审阅的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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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披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情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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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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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伊利股份未发
15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生该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要求。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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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的有关规定择机对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7 发生其他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形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3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8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变更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伊利股份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庄子听
唐 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