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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2012-07-26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新疆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证监局【2012】63 号)的规定,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重视股东的合理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特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

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

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一)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二)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

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

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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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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