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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2012-11-12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2-030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支付自 201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众和债(代码:122110)

    3、发行主体: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3.7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6.8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7、付息日: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本年度债券利率:6.85%。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11 月 16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

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2 年 11 月 19 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1 众和债”(面

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80 元(税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 众和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 众和债”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众和债”(面值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5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

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11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众和债”的 QFII 协助

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2 年 11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众和债”的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

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

    (2)请上述 QFII 最晚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
公司银行帐户,收款银行为工行北京路支行营业处,账户号为 30020 1930 9022

100250,开户行号为 1028 8100 1933,户名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用途填写“11

众和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

与战略投资部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

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含当日),除提

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

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

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

扣代缴。所有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

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联系人:杨波、刘建昊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学飞、廉晶

    联系电话:010-85130881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

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
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1 月 1 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
币:元)
债 券 利 息所 得 应 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