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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13-02-01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13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设计与运行,规范内部控制评价

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内部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

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通知》(新证监局【2012】22 号)

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

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

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

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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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并监督有效实

施;负责内部控制缺陷的最终认定,审定内部控制缺陷与缺陷整改意见;审议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情况,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审计部门牵头的内部控制评价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

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并积极整改,配合内部控制评价

小组开展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组织开

展内部环境评价,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

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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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各类业务控

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

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

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

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

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

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

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

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

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

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




                                    -3-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

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

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

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

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

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

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评价工作

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

后,提交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

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




                                    -4-
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

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

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

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

门。 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5-
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

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

外披露或报送。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参照《公

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活动由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

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下设的审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各部门开展的内部控制自评工作进行评价,满足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需要且质量较高的,公司给予其 1-10 分的考核加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计划进行自评或工作质

量不高的,公司给予其 1-10 分的考核扣减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进行认真整改,修

改流程、矩阵和内部控制手册,如未整改和整改质量不高的,公司给予其 1-10

分的考核扣减分,并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国家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




                                   -6-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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