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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2013-11-10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13-031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众和债




               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

年11月18日支付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众和债(代码:122110)

    3、发行主体: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3.7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8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

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

    2、本年度债券利率:6.85%。

    3、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15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

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3年11月18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众

和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80元(税后)。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众和债”的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众和债”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众和债”(面值1000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

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众和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众和债”的QFII最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

行帐户,用途填写“11众和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

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联系并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6500 1610 1000 5000 3460

    开户行号:1058 8100 0108

    账户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与战略投资部

    咨询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邮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

    邮政编码:830013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

附件)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与战

略投资部。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除

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提供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
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

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

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

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与战略投资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联系人:杨波、刘建昊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焦希波、赵鹏

    联系电话:010-85130499

    传真:010-65608440
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
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
11月15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
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