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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4-08-12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4-034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原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现修订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原第二十条 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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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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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原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现修订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该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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