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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15-11-05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 2015 年 11 月 2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26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44 号文核准,新疆众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公司”、“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向 8 名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983,541 股。新疆众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
  手续。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新疆众和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
  户内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新疆众和本次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号
  10761996684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
  户号 6500161010005251228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支
  行(账户号 30-008401040004824)均已完成注销。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众
  和 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疆众和进行了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东方花旗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马骥

联系人                  孙树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保荐代表人              孙树军、于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88

注册资本                 64,122.5872 万元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健

实际控制人               张新

联系人                   刘建昊

联系电话                 0991-66898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7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3 月 3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新疆众和的保
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疆众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新疆众和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新疆众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新疆众和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新疆众和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新疆众和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定
期或不定期对新疆众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在东方花旗对新疆众和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新疆众和积极配合东方花旗
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新疆众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
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中介机
构的作用。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
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电子新材料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为降低投资风
险,2012 年以来,公司在募集资金项目部分产能逐步释放的基础上,放缓了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并根据宏观经济和电子新材料市场恢复情况,适时调整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


七、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众和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众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