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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03-26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不断提升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

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达成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促进公司可持续地发展。通过全面客观评估考核,保证股权

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

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将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

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节    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组织机构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战略投资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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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包括相关考核数据的搜

集和提供、复核、核算等。

    3、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4、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第三节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为: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50%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50%

    若解除限售期上一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

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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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1、激励对象所在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需至少完成与公司签订的《经

营业绩责任书》中利润总额业绩指标的80%,未达标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

司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但如果分公司、子公司未达标,其下属的项目公司

达标,视为该项目公司达标,该项目公司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

    2、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绩效考核期间,若激励对象出现违法违规、

内部重大违纪、重大工作失职、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经济利益、公众形

象的事项,相关激励对象的当年考核结果将一次被定为“不合格”。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才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等级,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当期限售额度,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即从上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节   考核实施步骤

    第八条     联合工作组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激励对象的《岗位说明书》等内

容作为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形成具体考核结果,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所有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审议

确认。

                            第五节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条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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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如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者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五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起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

联合工作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全部申诉程序应在提出申

诉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

签字。

    第十四条   完成绩效考核后,人力资源部、证券战略投资部须保留所有绩效

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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