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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票上市保荐书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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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1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
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众
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 号)文件的核准,新疆众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发行人”或“公司”)以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 1,024,705,4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
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刊登配股说
明书,2021 年 4 月 19 日完成配股发行工作。

    国信证券作为新疆众和本次配股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认为新疆众和申请本
次配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推荐其本次配股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JOINWORLD CO.,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众和

    股票代码:600888

    注册资本:1,024,705,400 元(发行前);1,326,113,055 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孙健


                                     3
    董事会秘书:刘建昊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邮政编码:830013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联系传真:0991-6689882

    电子邮箱:xjjw600888@joinworld.com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
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生产、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
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件、钢结构件、机电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
架的制造、安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制造、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
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焊剂销
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的销售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材
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设立与上市

    公司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新政函〔1995〕129 号)和《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新政函〔1995〕131 号)批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
产管理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新疆新保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和深圳诺信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在原乌鲁木齐铝厂的
基础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1996〕2 号文批准,新疆众和于 1996 年 1 月 17 日


                                   4
至 2 月 3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募集社会公众股 2,250 万股(其中包括内部职工股 22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0 元。1996 年 2 月
13 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53 万元,注册号为 22860129-1 号。1996 年 2 月 15 日,新
疆众和上述发行的 2,250 万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产品为高纯铝、电子铝箔及电极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公司已形成“能源—高纯铝—电子铝箔—电极箔”电子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
链,生产过程环环相扣,上下游产品紧密衔接。公司作为“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
业”,拥有高纯铝液产能 5 万吨,铝箔产能 3.5 万吨,是全球最大的高纯铝研发
和生产基地之一,国内领先的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电子铝箔的研发和生产基
地,产品工艺技术和质量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司是国家首批“创新型企业”、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被批准设立“铝电子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后承
担了 7 项国家“863”计划项目、2 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 项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项目。公司“年产一万吨精铝电子材料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非铬酸
电子铝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被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核心产品
拥有 12 项软件著作权,近百项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公司还作为起草单位承
担了《电解电容器用铝箔》、《高纯铝》等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公司
与合作单位联合开发的高比容电子铝箔、高速列车结构件用铝合金、高强高韧铝
合金、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高硅变形铝硅合金、超高纯铝等铝电子关键材料成
功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

    (四)财务概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5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合计                4,852,211,267.77     5,116,529,051.33    4,489,293,803.68
非流动资产合计              6,848,242,638.17     6,583,357,691.33    5,935,648,648.55
资产合计                   11,700,453,905.94    11,699,886,742.66   10,424,942,452.23
流动负债合计                3,259,027,485.34     4,689,340,040.11    4,180,606,855.16
非流动负债合计              3,549,304,885.06     2,469,667,246.28    2,590,673,595.83
负债合计                    6,808,332,370.40     7,159,007,286.39    6,771,280,450.9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892,121,535.54     4,540,879,456.27    3,653,662,001.2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700,453,905.94    11,699,886,742.66   10,424,942,452.23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总收入                  5,717,109,694.39     4,747,800,917.29    4,870,971,684.44
营业成本                    4,943,776,627.15     4,078,811,733.28    4,169,755,234.70
营业利润                      371,966,869.44      204,817,710.38      195,294,598.25
利润总额                      359,331,464.33      157,864,562.57      196,596,795.49
净利润                        351,254,086.85      142,001,114.57      184,612,181.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351,089,370.45      140,536,441.27      181,382,572.19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317,939,334.23      108,143,471.55      105,719,471.43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164,716.40         1,464,673.30        3,229,609.23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06,973,034.43       203,392,375.98     545,231,562.18
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57,731,356.96     -321,312,714.11     -415,611,991.97
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682,957,867.26      145,839,091.96     560,704,459.80
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36,517,353.67       20,853,260.04     689,606,958.96

    4、主要财务指标


                                          6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49           1.09          1.07
速动比率(倍)                                   1.07           0.86          0.86
资产负债率(合并)                              58.19          61.19         64.9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8.73          60.94         64.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               4.68           4.29          4.15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6.64          15.67         14.03
存货周转率(次)                                 4.02           4.10          4.26
利息保障倍数(倍)                               1.93           1.65          1.71
总资产周转率(次)                               0.49           0.43          0.4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30           0.20          0.6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62          0.02          0.80
注:上表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
利息支出);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二、本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情况

       (一)配股的实施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24,705,400 股,本次配售股票发行
301,407,65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26,113,055 股。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
号)文件的核准,新疆众和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完成了配股,具体发行情况如
下: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7
2、每股面值         1.00元
                    本 次 配 股 认 购 数 量 合 计 为 301,407,655 股 , 占 本 次 可 配 股 份 总 数
3、配股数量
                    307,411,620股的98.05%
4、每股发行价       3.90元/股
5、发行方式         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2021 年 4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6、发行对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疆众和全体股东
7、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8、股票锁定期       无
9、募集资金总额及   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5,489,854.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0,669,580.64 元(不
募集资金净额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4,820,273.86 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年产 15,000 吨三层法高纯铝提纯及配
10、本次募集资金
                    套加工项目”、“年产 3,000 吨高强高韧铝合金大截面铸坯项目”、“年产
用途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1、募集资金的验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资情况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CAC 证验字[2021]0085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申请上市的股份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的股份为新疆众和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301,407,655股。

     三、本次股票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1、新疆众和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配股股份上市的申请;

    2、本次配股股份上市已聘请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

    3、本次配股已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 号)文件核准,并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完成了配
股,共计配售 301,407,655 股股票,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 307,411,620 股的 98.05%;

    4、本次配股完成后,新疆众和总股本为 1,326,113,055 股,股权分布情况符
合相关上市条件;

    5、新疆众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新疆众和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
    7、新疆众和已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相关上市申请文件;

    8、新疆众和不存在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1、新疆众和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了本次配股的相关公告;

    2、新疆众和已就本次配股股份上市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如下文件:

    (1)股票上市申请书;

    (2)按照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中审华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的 CAC 证验字[2021]0085
号《验资报告》;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本次配股的登记托管出
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6)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表及其 6 个月内不减持配股获配股份的承诺;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本次配股股票上市后,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次配股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
度                                      助发行人完善、执行有关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司章程》的规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度                                      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9
                 事项                                    安排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义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其他安排
                                        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

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需披露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和本证券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10
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的意
见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梁百权、孟繁龙


                                    11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 话:0755-82130833

    传 真:0755-82133094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疆众和申请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
新增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国信证券同意推荐新疆众和
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12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孟繁龙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
附件


                     +,-./01234*
                56!"789:/01234*
                    ;/3<=>-.?@A*
                    !"BC#DEFGHI*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指定梁百权、孟繁龙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孟繁龙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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