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医:览海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1-08-28
览 海 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 集 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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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募集 资金 存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 募集 资金 的使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 超募 资金 的使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五 、 募集 资金 投向 的变 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六 、 募集 资金 使用 管理 与监 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七 、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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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规 范 览 海 医疗 产 业投 资股 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公
司 ”)募 集 资金 的管 理和 使用 ,提高 募集 资金 使用 效率 ,最大程度地保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司 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上 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关于 前次 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 的 规 定 》 、 《 上 市公 司监 管 指引 第2号 —上 市 公司 募集 资 金管理和使用
的 监 管 要 求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 规则 》( 以 下简 称“《上市规
则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范 性文 件和《览 海医 疗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称 “《 公 司章 程》 ” )的 规定 , 结合 公司 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资 金 是指 公司 通 过公 开发 行 证券(包括但
不 限 于 首 次 公 开发 行股 票、配 股、增发、发行 可转 换公 司债券、分离交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券 等)以 及非 公开 发行证 券向 投资 者募 集的 资金,但不包
括 公 司 实 施 股 权激 励计 划募 集的 资金 。
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对 募 集资 金投 资 项目 (以 下 简称“募投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行 充分 论证 ,确 信投 资项 目具 有良 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 力 , 有 效 防 范投 资风 险, 提高 募集 资金 使用 效率。
第四条 公 司 董 事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应 当勤 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
范 使 用 募 集 资 金,自 觉维护 公司 募集 资金 安全 ,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 擅 自 或 变 相 改变 募集 资金 用途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不 得直 接或 者间接 占用 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
资 金 , 不 得 利 用公 司募 集资 金及 募投 项目 获取 不正当 利益 。
第五条 作 为 公 司 对募集 资金 存储 、使 用和 管理 的专项 制度,公司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使 用、变 更、监 督和 责任 追究 等依 本办 法执行。公司董事
会 根 据《 上 市 规则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 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的
规 定 , 披 露 募 集资 金的 存储 、使 用和 管理 情况 。
第二章 募 集 资金 存储
第六条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存放 于 公司 董事 会 批准 设立 的 专项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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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简 称“ 募 集 资金 专户”)集中 管理 。公司 财务 部门 负责 办理账户设立手
续 , 并 将 账 户 设立 情况 报公 司董 监会 办公 室备 案。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不得 存放 非募 集资 金或 用作 其他 用途。
第七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资 金 到账 后一 个 月内 与保 荐 机构、存放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行(以下 简称“商 业银行 ”)签 订募 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 管 协 议 。 该 协议 至少 应当 包括 以下 内容 :
( 一 ) 公 司 应 当将 募集 资金 集中 存放 于募 集资 金专户 ;
( 二 )商 业 银 行 应当 每月 向公 司提 供募集 资金 专户 银行 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 三 ) 公 司 1 次 或 12个 月 以 内 累 计 从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5000万 元 且 达 到发 行募 集资 金总 额扣 除发 行费 用后的 净额( 以下简称“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的 20%的, 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保荐 机构 ;
( 四 ) 保 荐 机 构可 以随 时到 商业 银行 查询 募集 资金专 户资 料;
( 五 ) 公 司 、 商业 银行 、保 荐机 构的 违约 责任 。
公 司 应 当 在 上 述 协 议签 订 后2个 交易 日内 报 告上 海证 券 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 述 协 议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因 保 荐 机 构 或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等 原 因 提前终
止 的 ,公 司 应 当 自协 议终 止之 日起 两周内 与相 关当 事人 签订 新的协议,并
在 新 的 协 议 签 订后 2个交易 日内 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备 案并 公告 。
第三章 募 集 资金 的使 用
第八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申 请文 件中 承 诺的 募集 资金 使用计划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募集 资金 的使用 应严 格按 照公 司内 部财 务管 理制度的要求完
成 申 请 、决 策 、审批 流程 并注 重风 险防 范。出现 严重 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 正 常 进 行 的 情形 时, 公司 应当 及时 报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并公 告。
第九条 募 投 项 目 出现以 下情 形的 ,公 司应 当对 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
计 收 益 等 重 新 进行 论证 ,决定 是否 继续实 施该 项目 ,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中 披 露 项 目 的进 展情 况、出 现异 常的 原因 以及 调整 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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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募 投 项 目涉 及的 市场 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二 ) 募 投 项 目搁 置时 间超 过1年的 ;
( 三 )超 过 最 近 一次 募集 资金 投资 计划 的完成 期限 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
额 未 达 到 相 关 计划 金额 50%的;
( 四 ) 募 投 项 目出 现其 他异 常情 形的 。
第 十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原 则 上应 当 用于 主营 业务 。 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
不 得 有 如 下 行 为:
( 一 )除 金 融 类 企业 外,募投 项目 为持 有交 易性 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 金 融 资 产 、借 予他 人、委托 理财 等财 务性 投资 ,直 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 卖 有 价 证 券 为主 要业 务的 公司 ;
( 二 ) 通 过 质 押、 委托 贷款 或其 他方 式变 相改 变募集 资金 用途 ;
( 三 )将 募 集 资 金直 接或 者间 接提 供给控 股股 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 使 用 , 为 关 联人 利用 募投 项目 获取 不正 当利 益;
( 四 ) 违 反 募 集资 金管 理规 定的 其他 行为 。
第 十 一条 公 司 以 自筹 资金预 先投 入募 投项 目的 ,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
帐 后 6个 月 内 , 以 募 集资 金置 换 自筹 资金 。置 换 事项 应当 经 董事会审议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出具鉴 证报 告,并由独 立董 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 公 司应 当在 董 事会 会议 后 2个 交 易日 内报 上 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 十 二条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资 金可 进行 现 金管 理, 其 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安 全 性 高, 满足 保本 要求 ,产 品发 行主 体能够 提供 保本 承诺;
( 二 ) 流 动 性 好, 不得 影响 募集 资金 投资 计划 正常进 行。
投 资 产 品 不 得 质押 ,产品专 用结 算账 户( 如 适用 )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 或 用 作 其 他 用途 ,开立 或注 销产 品专用 结算 账户 的,公 司应 当在 2 个交
易 日 内 报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备 案并 公告 。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资 产品 的, 应当 经 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
过 ,独 立 董 事 、监事 会、保 荐机 构发 表明 确同 意意 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 议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公 告下 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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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金 的基 本情 况, 包 括募 集时 间、 募集 资金金额、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及 投资 计划 等;
( 二 ) 募 集 资 金使 用情 况;
( 三 ) 闲 置 募 集 资金 投资 产品 的额 度 及期 限, 是否 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
资 金 用 途 的 行 为和 保证 不影 响募 集资 金项 目正 常进行 的措 施;
( 四 ) 投 资 产 品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投 资范 围及 安全性 ;
( 五 ) 独 立 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出具 的意 见。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以 闲 置 募 集 资 金暂 时用 于补 充流 动 资金 ,应符合如下
要求:
( 一 )不 得 变 相 改变 募集 资金 用途 ,不 得影 响募 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 二 )仅 限 于 与 主营 业务 相关 的生 产经营 使用 ,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
安 排 用 于 新 股 配售 、申购、或 用于 股票 及其 衍生 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交易;
( 三 ) 单 次 补 充流 动资 金时 间最 长不 得超 过12个月;
( 四 )已 归 还 已 到期 的前 次用 于暂 时补充 流动 资金 的募 集资金(如适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时 用于 补充 流动 资金 的,应 当经 公司 董事 会审议通过,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保荐 机构 发表 明确 同意 意见 。公 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个 交 易 日 内 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到期 日之 前,公 司应 将该 部分 资金 归还 至募 集资金专户,
并 在 资 金 全 部 归还 后2个交 易日 内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
第 十 五条 单 个 募 投项 目完成 后,公 司将 该项 目节 余募 集资金(包括
利 息 收 入 )用 于 其他 募投 项目 的,应当 经董 事会 审议 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
监 事 会 、保 荐 机 构发 表明 确同 意意 见后方 可使 用。公 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 交 易 日 内 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并公 告。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利 息 收入 )低 于 100万 或低 于该 项 目募集资金承
诺 投 资 额 5%的 ,可 以免 于履 行前 款程 序,其使 用情 况应在 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 司 单 个 募 投 项目 节余 募集 资金( 包括 利息收 入)用 于非 募投项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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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的, 应当 参 照变 更募 投 项目 履行 相 应程 序及 披露义务。
第 十 六条 募 投 项 目全 部完成 后,节余募 集资 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以 上的,公 司使 用节 余资 金应 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发 表明确 同意 的意 见;( 二)保 荐机 构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 ;( 三 )董 事 会、股 东大 会审议 通过 。公司 应在 董事会 会议 后2个交易日
内 报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利 息 收入 )低 于 募集 资金 金 额10%的,应当经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且独 立董事 、保荐 机构 、监 事会 发表 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 用 。 公 司 应 在董 事会 会议 后2个交 易日 内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利 息 收入 )低 于 500万 元人 民币 或 低于募集资金
净 额 5%的 ,可 以 豁免 履行 前款 程序 ,其 使用 情况 应当 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超 募 资金 的使 用
第 十 七条 公 司 实 际 募集 资金 净额 超过 计划 募集 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
下 简 称“ 超 募 资金 ”),可 用于永 久补 充流 动资 金或 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
每 12 个 月 内 累 计使 用金 额不 得超 过超 募资 金总 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后的 12 个月内 不进 行高 风险 投资 以及 为他 人提 供财务资助。
第 十 八条 超 募 资 金 用 于 永 久 补充 流动 资 金或 者归 还银 行贷款的,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会 、股 东大 会审 议通 过,并为 股东 提供网 络投 票表决方式,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保荐 机构 发表 明确 同意 意见 。公 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下列 内容:
(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金 的基 本情 况, 包 括募 集时 间、 募集 资金金额、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超募 金额 及投 资计 划等 ;
( 二 ) 募 集 资 金使 用情 况;
( 三 ) 使 用 超 募 资金 永久 补充 流动 资 金或 者归 还银 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
详细计划;
( 四 ) 在 补 充 流 动资 金后 的12个月 内 不进 行高 风险 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的 承诺 ;
( 五 ) 使 用 超 募 资金 永久 补充 流动 资 金或 者归 还银 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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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 六 ) 独 立 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出具 的意 见。
第 十 九条 公 司 将 超 募 资 金用 于在 建项 目 及新 项目 ( 包括收购资产
等 )的 ,应 当 投 资于 主营 业务 ,并 比照 适用 本办 法第 二十 条至第二十三条
的 相 关 规 定 ,科 学、审慎 地进 行投 资项 目的 可行 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 五 章 募 集 资 金投 向的 变更
第 二 十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当 按照 招股 说 明书 或募 集 说明书所列用
途 使 用 。 公 司 募 投 项目 发生 变 更的 ,必 须 经董 事会 、 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
且 经 独 立 董 事 、保 荐机 构、 监事 会发 表明 确同 意意见 后方 可变 更。
公 司 仅 改 变 募 投项 目实 施地 点的 ,可以免 于履 行上 述程 序,但应当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 易日 内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改
变 原 因 及 保 荐 机构 出具 的意 见。
第 二 十 一条 公 司 变 更 后 的募 投项 目应 投资 于主 营业 务。
公 司 应 当 科 学 、审慎 地进 行新 募投 项目的 可行 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前 景和 盈利 能力 ,有效防 范投 资风 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 二 十 二条 公 司 拟 变 更 募投 项目 的,应 当在 提交 董事 会审议后2个
交 易 日 内 报 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并 公告 以下 内容 :
( 一 ) 原 募 投 项目 基本 情况 及变 更募 投项 目的 具体原 因说 明;
( 二 )新 募 投 项目 的基 本情 况、可行 性分 析和 风险 提示 等情况的说明;
( 三 ) 新 募 投 项目 的投 资计 划;
( 四 ) 新 募 投 项目 已经 取得 或尚 待有 关部 门审 批的说 明( 如适 用);
( 五 ) 独 立 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对变 更募 投项目 的意 见;
( 六 ) 变 更 募 投项 目尚 需提 交股 东大 会审 议的 说明;
( 七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其 他内 容。
新 募 投 项 目 涉 及关 联交 易、购买 资产 、对外 投资 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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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的 规 定 予 以披 露。
第 二 十三条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投 向用 于 收购 控股 股 东或实际控制
人 资 产( 包 括 权 益)的,应当 确保 在收 购后 能够 有效 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第 二 十 四条 公 司 拟 将 募 投 项目对 外转 让或 置换 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组 中已 全部 对外 转让 或置 换的 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 议 后 2个 交 易 日 内 报告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并公 告 以下 内容 并 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一 ) 对 外 转 让或 置换 募投 项目 的具 体原 因;
( 二 ) 已 使 用 募集 资金 投资 该项 目的 金额 ;
( 三 ) 该 项 目 完工 程度 和实 现效 益;
( 四 ) 换 入 项 目的 基本 情况 、可 行性 分析 和风 险提示 (如 适用 );
( 五 ) 转 让 或 置换 的定 价依 据及 相关 收益 ;
( 六 ) 独 立 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 对转 让或 置换募 投项 目的 意见;
( 七 ) 转 让 或 置换 募投 项目 尚需 提交 股东 大会 审议的 说明 ;
( 八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其 他内 容。
公 司 应 充 分 关 注转 让价 款收 取和 使用 情况 、换入 资产 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 换 入 资 产 的 持续 运行 情况 ,并 履行 必要 的信 息披露 义务 。
第六章 募 集 资金 使用 管理 与监 督
第 二 十五条 公 司 会 计 部 门 应 当对 募集 资 金的 使用 情 况设立台账,
详 细 记 录 募 集 资金 的支 出情 况和 募集 资金 项目 的投入 情况 。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况检
查 一 次 , 并 及 时向 董事 会审 计委 员会 报告 检查 结果。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会 认为 公司 募集 资金 管理 存在 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没有 按前 款规 定提 交检 查结 果报 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董 事 会 应 当在 收到 报告后 2 个 交易 日内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 二 十六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每 半 年度 应当 全 面核 查募 投 项目的进展情
况 ,对 募 集 资 金 及超 募资 金的 存放 与使用 情况 出具《 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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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专 项报 告》 (以 下简 称“ 《募 集资金 专项 报告 》”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 实际 投资 进度 与投 资计 划存 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
《 募 集 资 金 专 项报 告》中 解释 具体 原因。当 期存 在使 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 品 情 况 的 ,公 司应 当在《 募 集资 金专 项报 告》中披 露本 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 以 及 期 末 的 投资 份额 、签 约方 、产 品名 称、 期限等 信息 。
《 募 集 资 金 专 项报 告》应 经董 事会 和监事 会审 议通 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并公告 。年度 审计时,公司
应 当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募 集资 金存 放与 使用 情况出 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
露 年 度 报 告 时 向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提 交, 同 时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
第 二 十七条 独 立 董 事 、 董 事 会审 计委 员 会及 监事 会 应当持续关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管 理 与使 用 情况 。公 司1/2以上 独 立董 事、 董 事会审计委员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可 以 聘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具鉴证
报 告 。 公 司 应 当予 以积 极配 合, 并承 担必 要的 费用。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收 到 前款 规 定的 鉴证 报 告后 2个交 易日 内 报上海证券交
易 所 并 公 告 。如 鉴证 报告 认为 公司 募集资 金管 理存 在违 规情 形的,董事会
还 应 当 公 告 募 集资 金存 放与 使用 情况 存在 的违 规情形 、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 果 及 已 经 或 拟采 取的 措施 。
第 二 十 八条 每 个 会 计 年度 结束后 ,公司 董事 会还 应在《募集资金专
项 报 告 》中 披 露保 荐机 构出具 的关 于公 司年 度募 集资 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 核 查 报 告 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鉴证 报告 的结 论性 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九条 募 投 项 目 通 过 公 司的 子公 司 或公 司控 制 的其他企业实
施 的 , 适 用 本 办法 。
第 三 十条 本 办 法 所称 “以上 ”含 本数 ,“ 低于 ”不 含本 数。
第 三 十 一条 本 办 法 未 尽事 宜,按国 家有 关法 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程 》的规 定执 行;本 办法 如与 国家 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序 修改 后的 规定 相抵 触,需尽 快对 本办 法进 行修订,并报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批 准。
第 三 十二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司 股 东大 会审 议 通过 之日 起 施行,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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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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