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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医:览海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2021-08-28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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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总则 .................................................... 3
二、人员组成 ................................................ 3
三 、职责权限 ................................................ 3
四 、决策程序 ................................................ 4
五 、议事规则 ................................................ 4
六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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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 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
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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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 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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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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