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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8-12-13  

						                                     CYPC-ZDSH-17-201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8-12-12 发布                           2018-12-13 实施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交易限制 ......................................... 3

第三章 交易数量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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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证所”)业务规则,被上证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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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确定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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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

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本人及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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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上证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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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

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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