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8-12-13
CYPC-ZDSH-17-201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8-12-12 发布 2018-12-13 实施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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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交易限制 ......................................... 3
第三章 交易数量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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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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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证所”)业务规则,被上证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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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的比例确定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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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
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上证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本人及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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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日
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上证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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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
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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