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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2-09  

                                     CYPC-ZDSH-15-2021




2021-XX-XX      2021-XX-XX



                       — 1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25 日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2
月 5 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

备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生产

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监事)

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工作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需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和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可供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查阅。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务、工作单

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


                                7
人名单及相关内容,由各部门、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报公

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或单位需填写《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将其认

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部门或单位)进行登记,

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该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确认并妥善保存。

    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若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

的保密责任,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二条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

任部门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拟披露信息同

时报送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中形成的信

息披露审批单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信息披

露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8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式样见附件一)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式

样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


                                9
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10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

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

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11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二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内幕信

息,公司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有权拒绝。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

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含

公司控股股东)提交《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式样见附件三),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保

密义务。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

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登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12
    第二十三条   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及部门

或单位较多,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

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

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

或单位的经办人应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并妥善保存,同时报送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需按

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发生本

制度规定得重大事件的,应于重大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情况报送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统

一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

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


                               13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

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

请司法机关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

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用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


                              14
司法机关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

监局。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情况进

行检查,并纳入年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5
      附件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长江电力        股票代码 600900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单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及方式
            或名称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位)及职务                                                      阶段或环节
 1

 2

 …
是否已将《内幕信息使用须知》提交外部信息使用人
序                                          外部使用人所
       外部使用人单位      外部使用人姓名                                            使用内幕信息的目的或依据
号                                          在部门及职务
1

2

…
      登记人签字: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16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内幕信息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也不得利用本内幕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7
附件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长江电力          股票代码 600900         登记部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项: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1

  2

 …

法定代表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18
附件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
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我公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48 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
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
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
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
    鉴此,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
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 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和管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