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4-2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
员工利益,根据我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总体部署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
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和类别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
规定。公司对外捐赠,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筹策划和申请
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应优惠。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服务战略,积极履责;
(二)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三)以人为本,精准捐赠;
(四)自愿无偿,权责清晰;
(五)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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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捐赠预算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含关联交易)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
司每年编制下一年度捐赠项目预算(含预备费列支),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不含关联交易),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相应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含关联交
易)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含)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及子公司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预算(不含关联交
易)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未列入或超出当前会计年度预算的捐赠项目,需按照本
制度年度预算审批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对于应急捐赠项目,捐赠资
金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长签批先行实施,事后三
个月内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超过 3000
万的应急捐赠项目,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年度预算审批流程执行。
但是未列入或超出当前会计年度预算的项目(含应急捐赠项目)与公
司年度内对外捐赠预算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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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从严管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可予捐赠。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在履行本制度所规定审批程序时,如公
司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
再纳入当年累计计算范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
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
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
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守自愿与无偿原则,公司不应接受
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政府有关部
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制摊派的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当充分考虑公
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结合
监管要求与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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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
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应当要求受赠人落
实公司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
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捐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外捐赠项目
资料应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和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的审计和监
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机关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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