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长江电力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2-07-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
关评估事项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中的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北京华源
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龙泰”),中企华、
华源龙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除正常的业
务往来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亦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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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资产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标的资
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
论;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采用了成本逼近法、剩余(增值收益扣减)
法、市场比较法对相关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
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
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企华出具并经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中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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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其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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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必贻) (文秉友) (燕 桦) (黄德林)
(黄 峰)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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