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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长江电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4-08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3-01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0 号)核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804,436,061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096,765,580.61

元,扣除承销费 46,680,620.18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

币 16,050,084,960.43 元,已由中信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存入

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账号为

3202001629200378125 的人民币账户中;剔除发行费用中增值税

与股份登记费等影响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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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52,226,841.19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74 号”验资报告。公

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
用于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即
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 募集资金置换
    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向交易对象合计支
付现金对价 643.87 亿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后,公司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置换出具
了“大华核字[2023]008355 号”鉴证报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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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
资金用途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将近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到的
配套资金,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
于置换前期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国长江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
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8355 号),认为长江电力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江电力截止 2023 年 4 月 5 日以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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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江电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
鉴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
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
    2.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
    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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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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