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同业竞争情况发表如下 意见: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先 生,除投资公司外,未投资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与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 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2020 年 6 月 15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