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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7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召集人。
    第三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知全体
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时限和通知方
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监事已出席会议的,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
行程安排等)。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九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之前,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
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大会的利
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将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按会议通知指定
的传真号码发送传真。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的有效表决票载明的监事,计算非现场出席会议的监
事人数。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如既未亲自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被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本人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应通过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规则,即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均采用表决通过的形式。监事会会议采
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现场表决的可以采用举手或表决票两种形式,非现场的采
用表决票表决形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弃权、反对。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监事会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监事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监事会决议应该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的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等,应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
之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
触的,应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