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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1-08-27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按照本制度执行相关暂缓、豁免程序。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
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
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在该信息法定披露时间前提
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要求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件 1: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名单》并向公
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知情人签名:
附件 2: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名单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
或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注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附件 3: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申请时间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             □否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材料
           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事项知情人名单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