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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1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三峡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成立长江三峡集团江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人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有助于加快江苏区域的新能源资源获取
及市场拓展。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所有出资方均以货币出资,
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三峡集团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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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关联人中国长江三峡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可
以有效保障公司的资金供给,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符合公司
的发展要求,因此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
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委托贷款利率
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三峡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人三峡资本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按持股比例共同对三峡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
司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是为了满足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
要,有助于在内蒙古区域的新能源资源获取及市场拓展。本
次交易公平合理,所有出资方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海、刘俊海、闵勇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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