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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能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2-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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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三峡新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三峡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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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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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通州
区新华北街 156 号保利大都汇 T1 号楼 1203 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3 日。其中: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418,910,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1.4673%。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7,510,0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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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 间 内 通 过网 络 投 票系 统 进 行 表决 的 股 东 共 608 人 , 代表 有表 决 权 股 份
2,908,867,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1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26,4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数 9,443,4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2%;弃权票数 40,2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26,4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1%;反对 9,443,4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40,2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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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25,1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5%;反对票数 9,442,3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2%;弃权票数 42,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25,1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0%;反对 9,442,3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42,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31,6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数 9,433,8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2%;弃权票数 44,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31,6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2%;反对 9,433,8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弃权
44,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4.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341,5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1%;反对票数 9,526,0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7%;弃权票数 42,5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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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341,5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5%;反对 9,526,0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7%;弃权
42,5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5.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23,6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5%;反对票数 9,443,8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3%;弃权票数 42,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23,6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50%;反对 9,443,8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42,6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6.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93,2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数 9,374,0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9%;弃权票数 42,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93,2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63%;反对 9,374,0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9%;弃权
42,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7.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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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409,499,964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数 9,367,3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9%;弃权票数 42,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1,499,964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64%;反对 9,367,345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8%;弃权
42,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8. 《关于与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5,416,700,276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反对票数 4,148,033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票数 61,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6,700,276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23%;反对 4,148,033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
61,800 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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