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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三峡新能
源如东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由关联人长江三峡集团江
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三峡新能源如东有限公司 25%的股
权,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保障海上风电项目资本金充足。本
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参股设立长江三峡集团浙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人中国长江三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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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有助于加快浙江区域的新能源资源获取
及市场拓展。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所有出资方均以货币出资,
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
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
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海、刘俊海、闵勇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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