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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9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产
生重大影响。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需
对已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起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产品对外销售”相关规
定。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 15 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
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进
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试运行销售相关
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
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
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三、对公司影响
    (一)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公司涉及执行该规定的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
(香港)有限公司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间
接控制的三峡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借款事项会计处理,已按准
则进行调整,不涉及调整可比期间,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公司新能源基建项目较多、建设运营阶段不一致,执行该部
分内容对公司的主要影响:一是不影响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仅涉及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调整;二是试运行期间不计提
发电资产折旧,在“营业成本”项目列示的发电成本比例相对较
小,毛利率有所提升,随项目投产验收、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后转固逐渐恢复正常毛利率水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执行新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