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0 ,-$'1-$')23 -4'(564'()78 (9.'(1-49):; <%’.'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329 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羽、陈帅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 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以现场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 13 点 30 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1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建强先 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持有公司 2,730,000,100 股股份,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9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数共计 2,730,01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9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730,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4.129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 2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数共计 2,730,01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97%。本所律师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 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11 项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内容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关于审议《2020 1 年度董事会工 2,730,006,900 99.9998 4,300 0.0002 0 0.0000 是 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 2 年度监事会工 2,730,005,700 99.9997 5,500 0.0003 0 0.0000 是 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 3 年度财务决算 2,730,006,900 99.9998 4,300 0.0002 0 0.0000 是 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0 4 年度利润分配 2,730,005,700 99.9997 5,500 0.0003 0 0.0000 是 预案》的议案 关 于 预 计 2021 5 年度日常关联 797,461,300 99.9994 4,300 0.0006 0 0.0000 是 交易的议案 关 于 续 聘 2021 6 年会计师事务 2,730,005,700 99.9997 5,500 0.0003 0 0.0000 是 所的议案 3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内容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 2,730,006,900 99.9998 4,300 0.0002 0 0.0000 类型、修订《公 7 是 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 8 大会议事规则》 2,730,005,700 99.9997 5,500 0.0003 0 0.0000 是 的议案 关于境内外债 务融资工具一 2,730,006,900 99.9998 4,300 0.0002 0 0.0000 9 是 般性授权的议 案 关 于 核 准 2021 10 年度证券投资 2,730,008,000 99.9998 3,200 0.0002 0 0.0000 是 额度的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 11 2,730,006,900 99.9998 4,300 0.0002 0 0.0000 是 的议案 上述议案 5 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股东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财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河北达 盛贸易有限公司予以了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