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32 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陈帅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 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 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以现 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1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建强先生 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公司 2,327,7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数共计 2,73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2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327,7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72%;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 2 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数共 计 2,73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28%。本所律师认为,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 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10 项议案,其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该等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名称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1 是 公司章程》的议 2,730,723,200 99.9868 359,900 0.0132 0 0.0000 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2 是 公司董事会议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3 是 公司监事会议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财达 4 是 证券股份有限 2,730,712,800 99.9864 369,900 0.0135 400 0.0001 3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名称 票数 (%) 票数 例(%) 票数 例(%) 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5 公司关联交易 是 2,730,712,800 99.9864 369,900 0.0135 400 0.0001 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审议《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 6 和高级管理人 是 2,730,711,800 99.9864 370,900 0.0135 400 0.0001 员薪酬与考核 管理制度》的议 案 关于审议《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 7 是 公司累积投票 2,730,713,200 99.9864 369,900 0.0136 0 0.0000 实细则》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8 关于选举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翟建强 是 2,668,515,724 97.7090 8.02 张明 2,668,405,708 97.7050 是 8.03 庄立明 是 2,668,405,708 97.7050 8.04 孙鹏 是 2,668,405,709 97.7050 8.05 张元 是 2,668,405,708 97.7050 8.06 唐建君 是 2,668,405,707 97.7050 9 关于选举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李世银 是 2,668,414,022 97.7053 9.02 龙传喜 是 2,668,406,509 97.7050 4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03 张宏斌 是 2,668,405,708 97.7050 9.04 李长皓 是 2,668,405,707 97.7050 10 关于选举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 苏动 是 2,668,414,410 97.7053 10.02 李建海 是 2,668,405,708 97.7050 10.03 周立占 是 2,668,405,709 97.705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