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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0906        证券简称:财达证券       公告编号:2023-023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该解释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了相应变更,无需
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规定的实施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
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