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03-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重庆燃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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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
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六至八名(含财务
总监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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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
营与管理等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
产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
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
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升职、加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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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奖惩方案及用工计划;
(十) 审批公司预算内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一)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
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 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三)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技术开发、品
质、物资、生产、企划、财务、销售等业务。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故不在公司时,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含
财务总监)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含财务总监)在行使职
权时,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
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
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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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
使职责;
(三) 定期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
决定;
(四)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五)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增
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七)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
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
能力;
(八)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
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
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改善员工的物质
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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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
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
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
亲、近姻亲关系,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
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如实向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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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等情况。
(一) 应党委会的要求作临时报告;
(二) 在每年中期和年度董事会上作定期报告;
(三) 在临时董事会上应董事会的要求作临时报告;
(四) 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
绩;
(三)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四)报告期内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
会做出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及可能对公司经
营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的完成;
(三)根据生产经营完成情况,预计公司可能出现亏损;
(四)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的简要情况、进程,以及对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对重大债务的偿还安排及情况;重大合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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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执行情况及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及进程;
(七)其它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
事件。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
编制董事会会议有关报告和草案等资料,并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十个工作日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职代会或工会的要求,
定期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协助总经理完成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并就其分管业务对总
经理负责。
第六章 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通过经理办公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经理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一)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二)在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经理临时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召开经理临时办公会:
(一) 根据董事会决议调整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或根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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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形势和市场变化编制生产经营计划调整方案;
(二)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事项;
(三) 发生突发事件时;
(四) 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
(五) 总经理认为需要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出席,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列席。需要时,可扩
大到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
加。
第二十七条 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组织并主持会议,总
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经理办公会应形成决定。决定应在参会人
员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并由总经理做出最终
决定。若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总经理决定;经理办
公会议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的意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由指定的副职决定,经总经理确认后执行(紧急情况下可由
该副职组织实施,事后由总经理确认)。
第二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应由公司办公室记录,并将会
议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定,由总经理签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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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纪要,应由总经理责成副总经理负责实施,并由副总经理
分管的部门具体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召开经理办公会前,应确定会议各项议题,
重要议题由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分发到参
会人员手中,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总经理
请假。
第七章 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接受董事会的考核。董事会对总
经理的考核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对总
经理的监督按照监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接受董事会下各专门委员会的考
核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接受总经理的考核和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接受分管副
总经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
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现金奖励;
(二) 实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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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奖励。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
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
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区别情况给予经
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的;
(二) 在总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从事造假帐、隐瞒收
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导致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的;
(四)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
的。
第四十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时,所获得的
利益,董事会有权做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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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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