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2020-12-23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文)、《重
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
45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
规定,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
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0 人,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2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3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