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1-28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
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
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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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
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四名。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
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为公司董事。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
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
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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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
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
以前,该提出辞职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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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事务,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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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参与重大
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按照
有关规定应当报股东大会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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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与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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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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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本公司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经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
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送达股
东。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报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
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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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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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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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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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
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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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
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
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
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
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
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
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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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
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
秘书辞去职务时,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材
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高
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不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将造成公
司利益的严重损害,则任何董事会成员均可以通过电话或
其他便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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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原定会
议召开日3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和情况;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前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
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拟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
各位董事。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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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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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
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
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
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
材料及有助于董事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
筹备,必要时可聘请证券从业律师协助起草。会议文件应
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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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本
人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
议,但非董事的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
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
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
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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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投票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现场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
事项、重大投资事项、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己生效
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
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通过。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议案以普通决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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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
出。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
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
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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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十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九章 回避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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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涉及下列
情形的,相关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七)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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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 议 事 规 则 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
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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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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