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重庆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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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
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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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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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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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
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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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各
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
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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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
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发行证券;(六)合并、分立;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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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
(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六)接收过
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掌握内幕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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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履行外部信息报送职责时,按
照本管理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形成或者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所在
单位(主要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第
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分阶段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填
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分类汇总管理,以备监管部门
检查,或根据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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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及各分
子公司内部流转时,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当对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加注密级,并备注“内部资料,谨慎使用”字样后,方可
流转到其他部门。
(修订说明:因附件内容调整,更新名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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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重庆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
保密义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 3)、发出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 4)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
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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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
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
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
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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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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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
姓名/ 所在 职 证 证 知悉 知悉 知悉
亲属 登
法人名 知情人 单位 务/ 件 件 知情日期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 关系 记 备注
称/政 身份 /部 岗 类 号 (YYYY-MM-DD) 信息 信息 信息 (YYYY-MM-DD)
名称 人
府部门 门 位 型 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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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公司代码:60091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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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
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
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 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
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
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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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
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
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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