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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已经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1 -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
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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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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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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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确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
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
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
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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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
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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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预案;
    (五)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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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
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
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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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
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众利益的要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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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
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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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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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修改时亦同。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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