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2年修订)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重庆燃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权责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职工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余为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授权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或提交独立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
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在收到
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召
开临时会议,并安排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书面提议需由发出提议的监事本人签字,并应该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
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
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
提案监事仍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
临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
(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
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
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
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
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
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
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
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
写记名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
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安排
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进行签字确认,并按照通知或会议召集
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以传真或者邮寄等
方式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逾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
持有一张表决票外,还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
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1 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或超过
监事总数 1/3 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
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验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
原因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
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
事会决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