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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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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
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
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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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中:“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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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
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
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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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人信息(具体
内容以签署的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的信息为准):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1),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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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核实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2),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董事会办公会(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3),由董事会办公室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模版详见附件
4),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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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
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
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
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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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改亦同。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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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董监高持股变动申报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
变动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变动前持股(单位:股):
变动数(单位:股,减持以“-”表示):
本次变动平均价格(元/股):
变动后持股数(单位:股):
持股变动比例(单位:%,减持以“-”表示):




本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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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申报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计划减持数量(单位:股):不超过                     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               %
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减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按市场价格 □其他:               (元/股)
拟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             □二级市场购买
                   □其他:                          (请列明)
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其他:                               (请列明)




本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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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减持数量(单位:股):                        股
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减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减持价格区间:                   至                (元/股)
减持总金额:                 (元)
当前持股数量:                    股
当前持股比例:                    %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减持计划、承诺
是否一致:□是□否




本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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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表


公司代码:600917                          公司简称:重庆燃气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减持数量(单位:股):                        股
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减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减持价格区间:                   至                (元/股)
减持总金额:                 (元)
当前持股数量:                    股
当前持股比例:                    %
1)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2)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已实施
3)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已到达
4)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本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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