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适用本制度规定,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
股东适用本制度的部分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 1 -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 2 -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
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
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


                                                     - 3 -
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
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 4 -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
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
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其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5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6 -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 7 -
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 8 -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9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10 -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 11 -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
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12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1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规则》
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 14 -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 15 -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 16 -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
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
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部门,负责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
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
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职
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
       (二)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联络人的名单及其通讯

                                                    - 17 -
方式应报董事会办公室,若信息披露负责人或联络人变更的,应
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信息披露联络人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本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及相关文
件;
       (四)上述负责人应保证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协调:

       (一)控股股东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若信息披露负责人
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
及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
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 18 -
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第三十二条所
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
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
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
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9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
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
得充分授权。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
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
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
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
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
司或董事会公章;

- 20 -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披露。
       第六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
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
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在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
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
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
临时报告,证券事务代表签署意见;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21 -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
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示,且不
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
度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
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22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
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本制度第三十二


                                                      - 23 -
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
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等投资者关系
维护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股股
东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十七条 股 东 咨 询 电 话 : 023-67952837 , 传 真 :
023-67952837,电子信箱:dbcqgas@163.com。

- 24 -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
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
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
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二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
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25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 26 -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