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3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
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
称“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要求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
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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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
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
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
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
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
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
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可以提供能
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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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
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
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
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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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
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
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
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
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
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
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
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
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
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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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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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应当同时披露。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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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
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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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
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
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
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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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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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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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
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
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按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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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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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
披露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
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
变更后的增进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
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
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
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
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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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
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
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
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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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
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
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
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
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
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
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
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
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
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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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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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
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
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
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
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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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
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日常管
理部门,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
披露文件,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
(二)组织、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经披
露的备查文件;
(四)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五)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在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补救,按照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予以公告;
(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
公司与主承销商及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
件,并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审核后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等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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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采取责任追究
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
劣从轻重。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银行间
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
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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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
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交易
商协会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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