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重庆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 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符 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进 行沟通,并确认无异议。公司本次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