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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1-07  

                                                                     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重庆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
本企业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
业样本企业依据充分、方案合理。新奥股份、水发燃气 2 家
公司因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
3 家公司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比,根据《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调出同行业样
本。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符合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上述调整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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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同
行业样本的调整。
    2.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 219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39,760 股;本次解
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 O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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