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1-0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证券代码:60091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 1
二、声明........................................................................................................................ 3
三、基本假设................................................................................................................ 4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7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说明 ............................................ 7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0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重庆燃气: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
公司,下同)。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重
庆燃气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员。
6. 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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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7. 《102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
18. 《45 号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45 号)
19. 《指引》《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20. 《公司章程》: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3.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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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重庆燃气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重庆燃气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重庆燃
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102 号文》《45 号文》《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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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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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
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
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实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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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
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6、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
行业样本企业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同行业样本企业并根据相关
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重庆燃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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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同行业样本企业的说明
1、调整的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
司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
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或者对标企业,
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考核办法中载明所属行业范围、选择的原则与依据及
对标企业名单。(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
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五)款中备注说明:“同行业公
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
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
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3)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因此,本次同行业样本企业调整事项由董事会确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调整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1)调整的原因
根据《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1 家全部披露 2021 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新奥股份、水
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 5 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具
有特殊性原因导致数据不可比,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为
保证同行业业绩对比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同行
业样本企业进行调整,将新奥股份、水发燃气、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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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上市公司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
(2)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标准下 31 家同行业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新奥股份、水发燃气因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新天绿能、九丰能源、深圳燃气因业务特殊性,导致数据不可
比,上述 5 家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同行业样本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奥股份(600803.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新奥股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奥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5 日披
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置出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新奥股份通过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奥国际及精选投资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能源合计
369,175,534 股股份,约占新奥能源总股本的 32.8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新奥股份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由调整前的 135.44 亿元调整为 886.52 亿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由调整前的 12.05 亿元调整为 29.06 亿元。2021 年度,
新奥股份营业收入 1160.3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02 亿元。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新奥股份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需将新奥股份调出同行业样本。
2)水发燃气(603318.SH):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派思股份(2021 年 6 月 1 日,“派思股份”更名为“水发燃气”)披露
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派思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完成的公告》,派思股份分别以 5.52 亿元、5.424 亿元收购其向美源辰能
源和豪迈新能源 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派思股份营业收入由 2019
年度的 3.24 亿元增加至 2020 年度的 11.33 亿元。2021 年度,水发燃气营业收入
26.08 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水发燃气的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相关数据
不具有可比性,需将水发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3)新天绿能(600956.SH):业务特殊性
根据新天绿能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新天绿能主要从事新能源和清洁
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旗下拥有风电业务、光伏业务和天然气业务。2021 年度,
新天绿能张家口崇礼风电制氢、沽源西坝、康保大英图等项目实现全部并网发电。
公司参股的丰宁抽水蓄能电站正式投产,创造装机容量、储能能力、地下厂房规
模和洞室群规模四项世界第一。2021 年度,新天绿能实现营业务收入 159.8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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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风电/光伏板块业务 61.71 亿元,占比达 38.60%;实现净利润 27.12 亿元,
其中风电板块实现净利润 21.47 亿元,占比达 79.17%。鉴于新天绿能业务特殊性,
相关数据已不具可比性,需将新天绿能调出同行业样本。
4)九丰能源(605090.SH):业务特殊性
根据九丰能源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九丰能源提供涵盖国际采购—远
洋运输—码头仓储—加工生产—物流配送—终端服务等全产业链产品及服务,主
营产品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甲醇、二甲醚(DME)
等。九丰能源在“海气资源池”方面优势明显,在 LNG 船远洋运输方面具有独
特优势,所位于华南地区的 LNG、LPG 接收站具有较强稀缺性。在资源池方面,
九丰能源已与马石油和 ENI 签订 LNG 长约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进行按约长期采购。同时,与国际市场诸多知名能源供应商达成
合作协议,进行 LNG、LPG 现货采购,如马石油、卡塔尔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Vitol(维多)、Glencore(嘉能可)、Marubeni(丸红)、Pavilion(兰亭)、Chevron
(雪佛龙)、韩国 SK 燃气等。2021 年度,九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 184.88 亿元,
同比增长 107.42%,主要系其 LNG 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较上年同期大幅提
升,及 LPG 销售单价同比涨幅较大所致。综上,鉴于九丰能源业务具有特殊性,
相关数据不具可比,需将九丰能源调出同行业样本。
5)深圳燃气(603319.SH):业务特殊性
根据深圳燃气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2021 年 9 月,深圳燃气收购全
球第二大光伏胶膜供应商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10 月,深圳
燃气收购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光伏电站资产,进入光伏发电行
业;深圳燃气所在的粤港澳大湾区正在大力推进“煤改气”、“瓶改管”、天然气
发电等重点应用领域,天然气需求强劲。2021 年度,深圳燃气经营进口液化石
油天然气批发业务 37.43 亿元,合并斯威克收入 17.34 亿元,发电业务 7.72 亿元,
智慧服务 20.71 亿元,以上不可比业务收入共计 83.20 亿元,占深圳燃气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 214.15 亿元的 38.85%。综上,鉴于深圳燃气业务具有特殊性,相关
数据不具可比,需将深圳燃气调出同行业样本。
经调整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业样本数量由 31 家变为 26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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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407.SZ 胜利股份 14 600635.SH 大众公用
2 000421.SZ 南京公用 15 600681.SH 百川能源
3 000593.SZ 德龙汇能 16 600856.SH ST 中天
4 000669.SZ ST 金鸿 17 600903.SH 贵州燃气
5 002259.SZ ST 升达 18 600917.SH 重庆燃气
6 002267.SZ 陕天然气 19 603053.SH 成都燃气
7 002700.SZ ST 浩源 20 603080.SH 新疆火炬
8 002911.SZ 佛燃能源 21 603393.SH 新天然气
9 300332.SZ 天壕环境 22 603689.SH 皖天然气
10 300435.SZ 中泰股份 23 603706.SH 东方环宇
11 600207.SH 安彩高科 24 605169.SH 洪通燃气
12 600333.SH 长春燃气 25 605368.SH 蓝天燃气
13 600617.SH 国新能源 26 831010.BJ 凯添燃气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庆燃气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
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一个限
售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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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
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
足解除限售条件。
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
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
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件。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以 2017 年-2019
(1)以 2017 年-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收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
入增长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
(2)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3)2021 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6.1%。 23.72%,且不低于同行
注:①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 业均值 21.79%;
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 (2)2021 年度净资产
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 收益率为 8.84%,且不
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②净资产 低于同行业均值
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 4.18%;
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其中 (3)2021 年度营业利
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核 润率 6.64%。
算依据。③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第
施取消天然气初装费。2017 年-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利润基数 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
以还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取消初装费的口径作为计算依据;在各考核期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
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 标。
应调增或调减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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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 1 名激励对象因
根据公司制定的《重庆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
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系数,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限制性股票 6.8 万股尚
具体如下: 未办理回购注销外,其
余 219 名激励对象绩效
考核系数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
标准系数 1.0 0.8 0 “称职”,当期解除限
售系数为 1.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
期已经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均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2021 年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均已达到,21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计 503.976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503.97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2%。本次具体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限售的限制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 占目前总股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制性股票总 本的比例 (万股)
数的比例
1 王颂秋 董事、董事长 36.00 11.88 33% 0.0076% 24.12
2 王继武 董事、副董事长 36.00 11.88 33% 0.0076% 24.12
党委副书记、工
3 吴灿光 29.00 9.57 33% 0.0061% 19.43
会主席
4 付秀平 副总经理 29.00 9.57 33% 0.0061% 19.43
董事、副总经理、
5 李金艳 财务总监、董事 29.00 9.57 33% 0.0061% 19.43
会秘书
6 文小松 副总经理 14.00 4.62 33% 0.0029% 9.38
副总经理、总工
7 蒋映晖 29.00 9.57 33% 0.0061% 19.43
程师
中层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 1325.20 437.316 33% 0.2783% 88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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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核心骨干人员(合计 212 人)
共计(219 人) 1527.20 503.976 33% 0.32% 1023.224
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重庆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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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行业
样本企业的公告》
5、《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6、《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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