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
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为持续、稳定地回报股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提出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 1,377,777,777.80 元(含
税)。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合理,
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该分配方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亚鉴〔2023〕11 号),符
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49,337,958.93 元置换先期投
入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低、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投资品种,是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
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
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建立了健全的内控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投资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投资品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建立了健全的内控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建设贾汪区整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建设贾汪区整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公司
的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
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建设贾汪区整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中华 吴梦云 侯晓红 王后海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