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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432



致: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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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3月22日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219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
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2022年3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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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2 年 3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资料,证实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1,233,154,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5,555,556 股)的 84.7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36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21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金融资产投资额度的议案》;

     2、《关于增加为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第 2 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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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 年 4 月 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