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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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前条所列主体在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可以提出临时监事会会
议议案。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其他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发出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送达、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应列
席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 10 日(不含会议当日)前送
达受送达人。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 5 日(不含会议当日)前送达受送达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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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监事会讨论的问题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
制度、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确需职工代表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的,还应向公司工会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委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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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超出
授权范围行使的,应为无效。
第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议案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到会,并在
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人数未
达上述要求的,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宣布会议改期召开。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说明;
(二)监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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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问和辩论;
(四)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监事应当进行表决(无
须作出决议的议案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
否进行下一议题等。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
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
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为明确责任,在表决时对投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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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七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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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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