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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与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以外的对象开展的日常交流或宣传活动,不属
于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范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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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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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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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现场、
视频、语音、网络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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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
机构、子公司、附属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权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的,需经董事长
明确授权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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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公司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报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综合调查结果和负面报
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
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
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
争取平稳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时,公司应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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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按监管要求对有关诉讼或仲裁进行公告,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
程进行动态公告;

   (二)通过发布致投资者公开信、拜访重要机构投资者等方式尽量降低诉
讼或仲裁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必要时发布澄清
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公司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按监管要求对受到处罚的情况进行公告;

   (二)对处罚事项进行分析调查。若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应根据
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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