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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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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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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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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之前,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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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八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
公司、附属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

                                   5
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等为本人或他人
谋利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6
附件 1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号码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时间 人
         名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登记,每份备案表只登记一项信息。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此档案登记表如为公司登记的,应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
 的,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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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编号:




                   内容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或
    意向书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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