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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11-2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如有,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立即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自有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如有,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