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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1-2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
门和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负责人为
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
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五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通知或报告的未公开信息
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
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监事会披露的信息应当以监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
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定期报告中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
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
字的,须即时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
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
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
础资料等;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
件,并作好记录。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公
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同时做好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
各自负责主体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
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 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 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应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四十三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查询申请等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当积极予
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